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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消防養護消防檢修申報大樓點交驗收
消防改善工程建物公安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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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月定期保養檢查項目:
① 燈具:停電緊急照明燈、消防標示燈、公共區域照明等燈具。
② 滅火器:各式手提、自動及輪架式滅火器。
③水系統:包括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地面採水等各式設備之相關配管、配線及機具閥件。
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由受信總機至各樓層消防栓箱及公共區域之火警感知器。
⑤緊急廣播設備:由廣播主機至各樓層之揚聲器。
⑥發電機設備:發電機啟動及運轉測試、檢查油量備存足數。
⑦以上僅指公共設施而言,不包含私設或住宅內任何器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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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定期檢測申報: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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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機電設備點交驗收服務
建築物竣工落成啟用前,建築物所屬之機電設備皆需運作,為避免因使用、操作設備不當而發生權責不明之糾葛;於建築物啟用進駐成立管理委員會後,建商需與管理委員會進行設備點交/驗收,以利建築物之各項機電設備正常運行。 依據設計之設備規範,詳實核對現場之各項機電設備之設設備型式、數量、容量與設計圖面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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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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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依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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